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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茶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茶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文:HUBET PROVINCIAL TEA ASSOCIATION, 缩写:HBT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管理,发挥群体优势,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省茶叶生产、经营和科技含量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茶叶产业化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加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茶叶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搞好行业自律,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反映茶农、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意图,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三)协调本行业的产、供、销关系,促进行业内部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形成规模优势,集团优势,推动茶叶产业化发展,加强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进行行情预测,帮助培训技术管理人才,为本行业服务。

  (五)研究推介有关茶叶生产至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现代化革新技改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宽茶叶的综合利用;组织开展茶文化宣传工作,企业经验交流,产品推介展示;组织企业参加进行各级别竟评活动,指导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六) 承接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依法注册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给会员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行制裁、除名等惩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励;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9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竟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单位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究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镜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3 月 1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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